桂林市驾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桂林市驾校行业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称“驾培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依法加入本会的驾培机构为会员,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桂林市。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服务驾校、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二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桂林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桂林市交通运输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西城路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注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会员对驾培行业发展的理论、实践和环境进行调查研究,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市场分析信息服务,为政府制定驾培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技术规定提供建议;
(二)向会员宣传和贯彻实施驾培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完善行业管理工作; 
(三)搭建会员与政府交流平台,向政府部门反应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措施建议,从维护行业自身合法、合理权益出发,推动桂林市驾培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四)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加强会员自律、监管的同时,促进会员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优化经营环境,扩大驾培行业的社会影响和美誉度,共同促进驾培行业“规范化、品牌化、集约化”进程;
(五)为会员搭建学习交流、管理技术讨论平台,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推进桂林市驾培机构规范化、标准化的内部运营管理系统建立,促进会员发展; 
(六)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有驾培经营资质;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本会、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六)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在本会内部或在社会媒体进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该会员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经通知连续3次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再具备成为会员的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时,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供会员查阅;会员备案资料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会员大会召开期间对章程的修改进行表决;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在会员大会会议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本会终止和清算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每年12月15日后的第一个周一召开;经理事会、监事会或本会1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的顺序如下:
(一)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经理事会过半数同意,在副会长中推选代表召集和主持;
(三)经理事会过半数同意,推选会长、副会长以外的理事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四)经监事会过半数同意,推选监事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五)经本会10%的会员推选会员代表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采用现场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含弃权票和无效票)和书面表决票(含弃权票和无效票)累计达到30票(含本数)时,表决程序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决定本会终止等所有决议,应经所有会员1/2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且通过票不低于30票(含本数);
(二)选举理事单位和监事单位的,按应选理事单位和监事单位名额,由得票数在先的会员依顺序当选; 
会员大会决定在任期内罢免理事单位和监事单位的,经到会会员1/2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数量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和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单位暂定9名,愿意参加理事会的会员报名成为候选人后,由会员大会在候选人范围中选举产生,每一理事单位委派一名理事,所有理事组成理事会;
会员大会休会期间,会员要求成为理事单位的,在第(一)款理事单位数量范围内,经理事会所有会员1/2(含本数)表决通过,可增加理事单位数量,并以书面方式向会员发出任职公告。
(二)理事单位和理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的,应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的会员大会完成新的理事单位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未能依本章程规定进行的,由本会党组织和1/5以上会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主持组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理事单位和理事任期内,以下情形出现时,理事单位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同时终止,该理事单位委派的理事自动丧失理事权利:
  1.理事单位在任期内丧失会员资格;
  2.理事单位声明不再担任理事单位;
  3.经1/5以上(含本数)的会员联合提议,或经党建领导机关建议,或经监事会提议,或经1/3以上(含本数)理事提议,要求罢免某一理事单位的,经该理事单位以外的其他理事单位表决通过;
  4.理事单位被业务主管机关通报批评或处罚,或其违规行为被媒体公布的,经该理事单位委派理事以外的其他理事表决通过;
  5.会员大会决定在任期内罢免理事单位,且经全体会员1/2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的;
  6.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丧失理事单位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理事单位被罢免后,其他理事在符合要求的会员中另行补选临时理事单位,临时理事单位责、权、利与其他理事单位相同,任期至本届理事单位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每一理事单位在本单位中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以社保缴纳凭证为准)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中委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理事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其委派的理事人选;理事单位调整其委派的理事时,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调整的通知送达本会之日生效;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驾培行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所有决议;
(三)其委派的理事在本会行使理事职权期间,由此产生的工资、劳动报酬、劳务费、补贴、奖金、社保待遇、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其委派的理事对本会应承担的赔偿等所有费用由理事单位承担;
(四)根据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承担应由理事单位支付或垫付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会长、副会长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应由理事会决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和配合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理事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根据章程或行业纪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和副会长;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年度财务收支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和其他下属机构;
(八)确定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会长做出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设置和职责、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对会员入会和除名进行表决;
(十三)监督会员履行会员大会决议、合法经营;
(十四)负责新的理事单位和新的监事单位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六)决定会员大会职权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单位和理事每届任期5年,自理事单位当选次日起算。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含本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除非特别规定,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于每月最后一个周一下午召开定期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者1/5理事或2名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的,每缺席一次,由理事单位支付2000元作为会费,副会长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的,每缺席一次,由理事单位支付3000元作为会费,会长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的,每缺席一次,由理事单位支付5000元作为会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定期、临时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顺序如下:
(一)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经理事会过半数同意,在副会长中推选代表召集和主持;
(三)经理事会过半数同意,推选会长、副会长以外的理事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四)经监事会过半数同意,推选监事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4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选举和罢免程序如下:
(一)选举负责人,得票数最多者当选,且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理事人数的1/2(含本数);
(二)同一职位负责人得票数相同或均低于理事人数的1/2(不含本数)的,报党建领导机关确定负责人;
(三)得票数在前的候选人声明退出选举的,由得票数在后的理事当选,但仍应符合本条第(一)和(二)的规定;
(四)负责人任期内,委派该负责人的理事单位不得另行委派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以下情形出现时除外:
  1.该理事不再具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2.该理事不具备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3.该负责人声明辞去理事职务的;
  4.理事会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的、理事单位可以另行委派理事的其他情形。
理事单位另行委派理事的,该理事所担任的负责人职务由理事会另行选举,该理事不当然具有负责人身份。
(五)负责人任期内,以下情形出现时,负责人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同时终止:
  1.理事单位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丧失理事单位身份的;
  2.该负责人不具备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3.经10%以上(含本数)的会员联合提议,或经党建领导机关建议,或经监事会提议,或经50%以上(含本数)理事提议,要求罢免某一负责人的,经其他理事表决通过;
  4.该负责人被业务主管机关通报批评或处罚,或其违规行为被媒体公布的,经该理事以外的其他理事和监事表决通过;
  5.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罢免负责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六)由理事会罢免负责人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由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任期届满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会在其被罢免或任期届满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定岗位设置和职责,以及薪酬标准和考核标准,决定聘用或解聘专职工作人员;
(五)拟定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要的管理制度;
(六)聘用和解聘秘书长;
(七)拟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下属机构方案,向理事会提名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
(八)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职权以外的其他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理事会另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单位和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单位三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一监事单位委派一名监事,所有监事组成监事会;
(二)监事单位和监事任期一致,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应在任期届满前的会员大会完成新的监事单位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未能依本章程规定进行的,由本会党组织和1/5以上会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主持组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监事单位和监事任期内,以下情形出现时,监事单位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同时终止,该监事单位委派的监事自动丧失监事权利:
  1.监事单位在任期内丧失会员资格;
  2.监事单位声明不再担任监事单位;
  3.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
  4.经10%以上(含本数)的会员联合提议,或经党建领导机关建议,或经10%以上(含本数)理事提议,要求罢免某一监事单位的,经会员大会1/2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
  5.监事单位被业务主管机关通报批评或处罚,或其违规行为被媒体公布的,经该监事单位以外的其他监事单位表决通过;
  6.会员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应丧失监事单位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监事单位被罢免后,其他监事在符合要求的会员中另行补选临时监事单位,临时监事责、权、利与其他监事单位相同,任期至本届监事单位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每一监事单位在本单位中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以社保缴纳凭证为准)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中委派一名代表担任监事,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监事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其委派的监事人选;监事单位调整其委派的监事时,应书面通知本会,监事调整的通知送达本会之日生效;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驾培行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所有决议;
(三)其委派的监事在本会行使监事职权期间,由此产生的工资、劳动报酬、劳务费、补贴、奖金、社保待遇、差旅费用、食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等所有费用由监事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七)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八)不利用监事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合法利益的活动;
(九)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享有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承担章程或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自行发展会员。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由理事会参照本会负责人的选举、罢免程序进行,本会负责人可以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会员公开,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建立和完善,根据会员大会决议或本章程的规定发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会员可以查阅。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被个人非法侵占时,经理事会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遗失声明,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含会员依本会其他文件规定另行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会员大会召开期间提交会员大会审议,会员大会表决未通过的,暂停执行未通过条款。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提案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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